索引号: 002489401/2022-2686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2〕53号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2-001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9-14 10:1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进一步巩固我市建设高品质“四好农村路”成果,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现农村公路长效管理养护,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多方参与、资金保障、长效机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杭州新发展阶段要求的现代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交通强国示范城市建设,助力城乡融合发展,为杭州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当好开路先锋。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 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管理养护水平达到全省领先、全国前列。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市级统筹指导。市交通运输局要统筹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推动制定出台中长期发展实施意见,履行国家、省、市补助资金项目审核责任,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市级交通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统筹,按规定给予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市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其他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高效协同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落实区、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操作办法,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要求,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区、县(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字化应用创新,探索建立管理养护平台,构建渠道畅通、信息共享、技术交流、问题处置的信息沟通机制,赋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高水平发展。

(三)夯实乡级政府管理职责。乡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扎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与养护职责。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力量,建立管理养护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共同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四)引导村级组织和群众参与管理。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以工代赈,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五)落实分级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区、县(市)政府对下辖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绩效管理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管理养护质量和公路技术状况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不少于40%。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加强养护工程投入。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安全生命防护设施、危旧桥梁维修加固、隧道维修加固、灾毁应急养护等)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区、县(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市级补助标准为路面大中修每公里乡道60000元、村道20000元,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每公里60000元,危旧桥梁维修加固每平方米2000元,隧道维修加固每延米10000元,淳安县作为全省26个加快发展县之一,上述相应补助标准提高20%;灾毁应急养护补助每年安排1000万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年安排1500万元,具体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属地政府要对照标准加大养护工程投入力度,负责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投入。

(二)保障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省、市、区县(市)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公里县道15000元、乡道7500元、村道4500元的标准;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上年度农村公路总里程(不含城市道路)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淳安县作为全省26个加快发展县之一,相应补助标准提高20%。各区、县(市)应结合地方财力、发展水平及百姓需求,适当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加大公路安全设施养护资金投入力度。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已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三)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区县(市)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各区、县(市)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四)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与一定时期的养护捆绑招标;实行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所得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按照“市级统筹,市县合作”的模式,探索创新实施投保农村公路灾毁财产保险工作,保障应急养护资金,提升抗灾抢修能力。

(五)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对区、县(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机制。市级财政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区县(市)级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实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提升管理养护专业化水平。区、县(市)政府要督促指导乡级政府加强基层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乡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按规定将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乡级公路管理机构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加快养护市场化改革。按照“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要求,积极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工作。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自觉主动探索并提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积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服务,形成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新型现代化养护生产组织模式。规范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鼓励与干线公路建设养护捆绑招标和分片捆绑招标,积极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机械化水平。

(三)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

(四)完善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坚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是关系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民生福祉改善大局的深刻变革,各区、县(市)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推动“两个先行”在杭州生动实践的要求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试点示范。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支持和指导各地做好改革与发展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市)要积极正确把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舆论导向,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果,不断增强改革信心;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参与、监督改革工作,为改革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善于总结改革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成熟定型的制度机制,为纵深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品质“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6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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