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22-2695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法发〔2022〕214号 成文日期: 2022-11-22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2-0004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30 15:1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落实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相关要求,我委梳理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研究确定具体不予处罚情形,制定了本市建设系统不予处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明确适用条件,细化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危害金融安全等情况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经梳理,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的”等5项轻微违法行为纳入此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适用条件限制为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结果。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高朗

联系电话:85254138